近年来,罚没物品的管理是行政执法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没收、追缴决定,取得的非法物品”进行管理处置,是当前人们高度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贵州省以《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为依据,对罚没物品进行移交、保管、处置和规范等工作,但在具体执行中,不论是财政部门还是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存在“重”罚没收入而“轻”罚没物品管理的情况,履行管理责任或主体责任均存在缺失。
一方面,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的处置未建立完备的处置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执行浮于表面;未建立或完善罚没物品的分类标准、判定程序或规则;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未建立专项经费在政府预算中予以保障或者保障不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罚没物品缺少必要或者足够的鉴定、评估、修复等经费。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未能依法规范实施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对罚没物品的管理未严格遵循执法与保管、处置相分离的原则,未按要求规范设置罚没仓库,保管条件不达标、保管措施不到位、管理方式不科学、保管制度的执行流于形式等;对罚没物品未按要求实行依法分类处置,突出表现在将可以变卖且具备一定价值,或者难以变卖但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或者虽然属于应销毁的物品但依法处理后尚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一律作为难以变卖且无价值的物品予以销毁,造成可用罚没物品的浪费和罚没收入的间接流失;对罚没物品未按要求定期处置,对处置情况未在相应案件卷宗中予以记录或者记录不全、不规范,未将罚没物品处置情况予以公示或公布等。
对此,民革贵州省委会在贵州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交提案建议:
首先,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当地政府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制定本部门罚没物品管理操作规范、判定程序和相应处理规则,协调指导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物品归口管理部门、拍卖单位、评估单位、公益单位等就罚没物品的处置建立科学合理的处置机制,结合实际配备罚没物品处置经费,有力保障、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物品管理工作。
其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科学设置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确保罚没物品管理安全、高效、规范。健全罚没物品的保管制度,完善和规范出入库时限、流程、手续,强化相关票证、单据、文书管理。建立并细化罚没物品处置规则、明确处置期限,科学合理分类处置罚没财物,对依法允许并适合拍卖的罚没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对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例如烟草、食盐等),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对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赠送有关公益单位,或者交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对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作为废旧物品变卖;对无法直接适用现有规定处置的,与同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努力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防止和避免国有财产损失(流失)。此外,要加强处罚执行与罚没物品处置的衔接,规范对罚没物品处置情况的记录,定期公布罚没物品的处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要加强罚没物品管理监督。有序推进行政执法机关相关罚没物品归口管理部门对罚没物品依法处置工作;将罚没物品的管理纳入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和处置。